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志容,女,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罚金1千元,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文某某与卿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一起驾车来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简阳市新市镇杨家简蒲高速桥下的东风大力神货车附近,由卿某某下车将货车玻璃打碎,进入货车后因故障无法将货车盗走。后卿某某让被告人文某某开车去接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到场查看后称电瓶没电,遂决定第二天晚上再到现场。2019年5月22日晚,卿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开车到达被害人停车处,由刘某甲打火,吴某某、卿某某拿电瓶接电,将该货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83713.5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5月7日凌晨,卿某某到简阳市南环线丰荷苑小区外**二手车行内,将贺某某的一辆奥迪A6和一辆现代牌汽车盗走。后卿某某驾驶现代汽车搭乘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奥迪汽车,一起将被盗车辆转移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藏匿。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胡某某均通过手机联系朋友企图卖掉奥迪和现代车,未果。过后几天,被告人文某某与卿某某又将被盗车辆转移至彭州、眉山、简阳等地。经认定,奥迪汽车价值59000元,现代汽车价值65000元。
2019年5月12日晚,卿某某来到简阳市东滨路文卫花园附近将李某乙的一辆王牌牌货车盗走,后在5月23日晚转移至彭州市。2019年5月24日中午,卿某某在彭州市一酒店被公安人员挡获。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王牌货车系被盗车,仍在卿某某被抓获后指使吴某某将车辆转移至简阳市石钟镇欲卖掉,但未果。经认定,王牌货车价值37000元。
2019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将李某甲的被盗东风大力神货车以3万5千元的价格在彭州卖给了刘某乙等人。被告人胡某某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文某某得赃款5千元,被告人罗某某得赃款4千元,被告人郑某某得赃款3千元。
3、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吴某某、罗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小区**号公馆**号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伙同并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检察官助理:周玉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8张、散页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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