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09年6月18日、2009年7月7日、2017年8月9日、2019年2月28日均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0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街道***大街***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街道**路***号***园**栋*单元***室。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28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7月份期间,徐某甲伙同徐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街道**街**栋店面利用麻将机开设赌场。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4月初,赌场分为四大股,徐某甲、徐某乙、邹某某每人一股,朱小凤和王某某两人一股;2019年4月初,邹某某的股份卖给了王某某和朱某某,2019年4月初至2019年4月21日,赌场分为四大股,徐某甲、徐某乙、朱小凤、王某某每人一股;2019年4月21日,朱小凤把自己的股份卖给了胡某某、廖某某,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中旬,赌场分为四大股,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每人一股,胡某某、廖某某两人一股;2019年6月中旬,徐某乙把一半股份卖给了陈某某,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7月9日案发时,赌场分为四大股,徐某甲、王某某每人一股,徐某乙、陈某某两人一股,胡某某、廖某某两人一股。
赌场分工明确,王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其他股东负责顶向、换硬币、端茶倒水等工作。麻将馆内共有10张麻将桌,其中7张供参赌人员赌博用,每张麻将桌设有投币箱,用于抽头渔利。如果参赌人员打麻将,每次洗牌前需投币2元,打扑克牌则要抽取80元人民币一桌的楼钱。
开设赌场期间,徐某甲共获得赃款40000余元人民币;徐某乙共获得赃款40000余元人民币,王某某共获得赃款30000余元人民币,邹某某共获得赃款20000余元人民币,朱某某共获得赃款15000余元人民币,胡某某、廖某某各获得赃款4000余元人民币,陈某某共获得赃款23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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