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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徐某某等6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开封市****号,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开封市杞县**乡**村,2017年8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开封市金明区**镇**村,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开封市****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041986********,汉族,中专文化,开封市****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区**街**号院,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某以谋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五套银行卡(带U盾、手机卡)和两套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两套)卖给其上家申某某、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胡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其上线谢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自己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两套、在开封交通银行办理对公账户一套卖给其上线谢某某,获利2600元,谢某某将徐某某的两套银行卡和一套对公账户卖给其上家申某某、杨某某夫妇(另案处理)。

2019年下半年的时候,被告人白某某以谋利为目的,在明知其上线樊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农业银行办理一套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卖给樊某某,樊某某给白某某500元钱,樊某某又将该对公账户卖给上线张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其上线刘某甲(另案处理)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赵某某为了谋利,办理对公账户一套和银行卡一套卖给其上线刘某甲,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上线樊某某让其办理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刘某某让其同事郭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开封市向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樊某某带着郭某某在开封县农业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办理好后卖给樊某某,樊某某给刘某某2000元钱,刘某某给郭某某1000元钱。

以上买卖的对公账户里面均包括营业执照、三个公章、U盾、银行卡、手机卡等;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张、U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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