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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家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人,家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人,家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邀约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到中铁十局云桂铁路第二分部南丘大桥第四桥墩处,将堆放四号桥墩工地上的20号螺纹钢捆成三捆,用塔吊装到胡某某开来的车厢内,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三人将盗窃所得的钢筋准备拉往丘北销赃,途径天星乡法白村一座铁桥的桥头处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58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价值14580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财物已被追回,被告人胡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六个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现在家。胡某某联系电话:1510151****,徐某某联系电话:1806288****,王某某联系电话:1340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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