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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院**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彭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预谋盗窃后,一同驾乘面包车窜至洪山区仁和路与欢乐大道交汇处的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湖九号工程项目部工地3号楼负一楼,用蛇皮袋盗装了780枚十字扣件,随即驾驶面包车将所盗扣件运送至何某某(另处)的收购点销赃,获赃款2600元,已分赃挥霍,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所盗扣件均已追回发还事主,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扣件价值人民币3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材料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光碟3张、监控截图一组;4、被害人陈述;5、证人何某某证言;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扣押、接收证据笔录;8、犯罪嫌疑人供述;9、辨认笔录3份;10、物证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在居住地江岸区江大路九万方28号住所**,联系电话:1897164****;被害人彭某某现在居住地黄陂区横店街全华村刘家院子8号住所**,联系电话:188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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