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麒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麒麟区**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麒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麒麟区曲靖**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四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原为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物管公司(曲靖市世纪天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时工,自2018年8月开始,四名被告人在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厂区内搞清洁、绿化时,多次将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渣用口袋装袋(共计十袋,经称量净重546千克)用推车偷运到厂内一苗圃里堆放,准备运出销售,后于2018年9月13日被厂内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盗铝渣价值人民币4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现居家中;
2、公安侦查卷肆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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