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2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在温州市瓯海区郭**街道**村**路**号即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四楼,充当“Q7”、“9号、大七、久久”等网络赌博网站银子代理商,向陈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倒卖银子,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海艇协助倒卖赌博网站的银子。2019年3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正在上述地点抓获倒卖网络赌博网站银子的被告人张某甲、吴海艇。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出售网络赌博网站银子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58万余元,累计出售人次40105人次;被告人吴海艇参与期间出售网络赌博网站银子数额共计人民币429216.25元,累计出售人次5312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于2019年7月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记录表、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账单、微信注册信息及账单、吸毒被处罚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记录表、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艇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富高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吴海艇现在温,联系电话分别为:1392602****、1373835****、1326506****。
2.随案移送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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