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乡**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以饲养玩鹰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鹰人,被告人张某某出资购鹰款600元、胡某某出资运费200元,两人共同购得苍鹰一只。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郑州莆田高速下站口接到大巴车托运的苍鹰,存放于被告人张某某住所地下室,同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鉴定,胡某某、张某某共同购买的鹰品种为苍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购得雀鹰一只,价格为400元,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荥阳市**乡**寨快递点,由被告人张某某代收,同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鉴定,胡某某、张某某共同购买的鹰品种为雀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及照片;4.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无前科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