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新蔡县砖店镇三空桥油坊庄后小洪河处非法捕捞螺蛳,被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新蔡县农业农村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0年0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八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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