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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钢筋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荆门市漳河新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牛某某”斗牛游戏APP上开通代理、组建俱乐部,并建立斗牛微信****,邀约他人加入斗牛微信****到“牛某某”斗牛游戏APP上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赢150元“抽水”5元,赢300元“抽水”10元,最多“抽水”30元的方式向玩家收取费用,同时由大赢家支付每局的房费10元。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参与胡某某建立的斗牛微信群的****,两人先后聘请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在斗牛微信群****,负责在“牛某某”斗牛游戏APP俱乐部中开房间、在斗牛微信****中结算赌资并“抽水”,2018年3月10日左右,胡某某将斗牛微信****解散。黄某甲任会计期间,帮助抽头渔利21834元,蒋某某任会计期间,帮助抽头渔利32985元。黄某甲、蒋某某将抽头渔利均转给了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分抽头渔利54819元,蒋某某获得报酬17900元。

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接手杨某某(微信名“夜枭”)建立的斗牛微信****,张某某在斗牛微信****中组织他人到“牛某某”斗牛游戏APP上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赢150元“抽水”5元,赢300元“抽水”10元,最多“抽水”30元的方式向玩家收取费用,同时由大赢家支付每局的房费10元。黄某乙在该斗牛微信群****,负责在“牛某某”斗牛游戏APP俱乐部中开房间、在斗牛微信****中结算赌资并“抽水”。黄某乙任会计期间,共抽头渔利15263元,黄某乙将所有的抽头渔利均转给了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明细、扣押清单、账本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甲、吴某某、万某某等十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6、U盘一个,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为互联网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纯义

检察官助理:余礼航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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