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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宝某某),性别: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配送员(自报),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路**庄6户,住上海市杨某某邯郸路**弄**号**室。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毛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二里**庄13-1户,住上海市普陀区**弄**号**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26日、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嗣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胡某某已饮酒,仍将其实际控制的牌号为苏E****R的小型汽车提供给胡某某驾驶。次日0时12分许,胡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张某某等人行驶至本市杨某某**路进**路以南约1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9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10821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吃饭时饮酒。次日012分许,其与被告人张某某搭乘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的张某某开来的机动车至本市杨某某**路**路约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20年10月9日0时12分许,其在本市杨某某**路进**路南约150米处查获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R机动车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事实。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9mg/100mL

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涉案机动车状态正常的事实。

5、接受证据清单、售车协议复印件、宋亮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机动车系被告人张某某向宋亮购买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凉路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办案说明”、“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提供给胡某某驾驶,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宾

检察官助理:朱倩芸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陈杰,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王小箴,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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