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大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麒麟区**号**号院。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麒麟区**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西山区**小区**组**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曲靖市开发区**栋**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1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该案,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向祁某讨要债务,将祁某带至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318号某某汽车修理厂二楼办公室内,伙同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采用锁门、看守、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祁某人身自由;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张某甲又先后将祁某转移至曲靖市麒麟区某某商务宾馆、某宾馆内讨要债务,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受张某甲的安排,与祁某共同居住,采用看守、跟随的方式非法限制祁某人身自由。
2、2015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李某某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村陈某某家索要欠款,张某乙等人强行进入陈某某家中,经陈某某父亲陈某某1多次要求均未离开,至次日2时许,张某甲在要债无果的情况下,才带领李某某、张某乙离开。
3、2016年2月份,因赵某某无法偿还马某借款,马某(另案处理)安排严某某(另案处理)、古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园林**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二楼赵某某的办公室内,对赵某某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30余小时。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乙、胡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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