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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孙某某、贺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绰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2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1月0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0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住湖南省双峰县**路**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1月05日被澧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02月0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共同预谋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出资,被告人孙某某前往江西省萍乡县向各级领导干部邮寄敲诈勒索信件,信件内容为利用PS过的各级领导干部与他人的色情照片对各级领导干部敲诈勒索20万元。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邀约被告人贺某某一同前往江西省萍乡县寄信。为躲避侦查,二人关闭手机,租用当地的士前往萍乡不同邮筒,由被告人贺某某下车投递敲诈勒索信件,并在寄信过程中用帽子遮挡容貌,躲避监控。目前已查明的被害人有本院检察长成某某、津市市人民法院院长覃某某、武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某某。截止至案发,三被害人均未向信内提供的用以敲诈勒索的银行账号进行汇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贺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因各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未遂,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989176****);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证人名单1份;

5.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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