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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1992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2月28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精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朝明、何文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经密谋,由胡某某负责提供甲基苯丙胺,姚某某负责联系下家贩卖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0日,姚某某主动联系莫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本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新康旅馆进行交易,莫某某以为对方在开玩笑便答应,且双方于当日加微信联系。后姚某某、胡某某从本市石龙镇西湖广场乘坐顺风车到达约定地点。后莫某某意识到姚某某两人真的贩卖甲基苯丙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15时40分许,姚某某、胡某某到达本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新康旅馆三楼,胡某某将一罐甲基苯丙胺放在三楼阳台并用毛毯盖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姚某某、胡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一罐,净重116.4克。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新康旅馆三楼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惠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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