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胡晓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8年11月被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5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7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3年8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同年10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世通,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12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吸毒于2010年7月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5年4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6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铭,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临安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路**小区**幢**室)。因赌博于2008年11月被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5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8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临安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0月2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晓吉伙同姚世通、方铭为非法获利,纠集被告人帅某某,招揽赌博人员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安区等地,采用麻将牌赌“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系赌场组织者,参与20余场;被告人帅某某负责抽头,参与20余场,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被告人方铭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洪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胡晓吉、方铭、帅某某、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洪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系主犯,被告人帅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晓吉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俊杰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胡晓吉、姚世通、方铭、帅某某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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