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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周某甲等3人赌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06年曾因盗窃罪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曾因吸毒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10年2月19日曾因吸毒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850游戏”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购买“850游戏”网络赌博平台代理账号,招募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设立工作点,购置、办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为“850”网络赌博平台充当银商,利用工作微信号、QQ号在网上发布收售该平台“欢乐豆”游戏币信息,组织、招揽不特定玩家到该平台参与“斗牛”、“捕鱼”、“炸金花”等游戏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低价买入该平台虚拟游戏币“欢乐豆”并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及获取该平台因完成游戏币出售任务而赠送的游戏币非法牟利。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该工作点非法获利共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共非法获利18.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共非法获利6.3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共非法获利5.3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充值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支付宝、微信账单、后台界面截图、搜查照片、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单、前科情况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黄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周某甲的供

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刻录数据说明、松公(网)勘[2020]60—7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随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互联网上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此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151********)、赵某某(158********)、周某甲(1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现保存松阳县公安局物证共管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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