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肄业,经商,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0 年8月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欧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5年6月25日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7年7月24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自**7年2月16日至**7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于**9年9月1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9年9月17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85********,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车**,住通山县通羊镇**4栋2单元**室。因提供虚假证言,于**8年5月2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9年9月1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1********,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肄业,住通山县**站**院**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7 年8月15日、**9年5月2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9年6月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3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人,初中文化,经商,住通山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于**5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7年8月8日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6月16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陈某某与朋友焦某某等人在通山县大桥头一夜宵摊处吃麻辣串、喝酒。不久,被害人成某某也来到该夜宵摊,夏某某看到成某某后,从夜宵摊拿了一把菜刀砍在桌子上,说成某某和他姐姐谈恋爱时打过他姐姐,**宵摊**,并让成某某离开。后夏某某跪在地上反复哭诉成某某打过他的姐姐,胡某某便拿啤酒瓶追打已经走到马路对面的成某某,吴某某见状也持啤酒瓶击打成某某,随后陈某某、夏某某也过来对成某某拳打脚踢。此过程中,成某某的手表和苹果手机被损坏;焦某某、仇某某在劝架时被胡某某殴打;夜宵摊**王某甲劝架时,夏某某拿起摊位桌上的铁盘子追打王某甲,并将王某乙停放在“羊城旅社”附近的鄂A****3 马自达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破。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认定,马自达轿车前挡玻璃损失价格250元,苹果6S手机损失价格 2175元,DW手表修复损失价格70元,合计2495元。
案发后,夏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合计赔偿了成某某人民币11000元,成某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夏某某赔偿了王某乙轿车损失,王某乙对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打砸物品照片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焦某某、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成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通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通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文革
检察官助理:徐宏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夏某某现羁押在通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通山县通羊镇**4栋2单元**室,联系电话1897282****;被告人陈某某现具被监视居住在通山县通羊镇宋家桥村二组,联系电话1816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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