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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巷路**号**室。2004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07年3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日因本案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的赌场内,以被害人贾某某赌博作弊为由,采用言语威胁、佯装叫人围堵、堵门等方式勒索被害人贾某某、罗某某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同)。当晚,贾某某、罗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方式交给被告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29900元,后胡某某分给被告人吴某某15000元。

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14日下午,其与贾某某、魏某某、成某某、吴某某在**村**号**室赌场赌博,贾某某一人赢钱,赢了1万余元。当晚,在成某某的邀请下,其与贾某某、魏某某又来到该址赌博,一同赌博的还有吴某某及5、6个陌生人。晚上贾某某没有赢钱,在贾某某坐庄时,在旁观看的胡某某突然指认贾某某赌博作弊,态度很凶,要求贾赔偿在场所有赌客输的钱,并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围堵,在场的吴某某也在旁帮腔。胡某某认为贾某某与罗某某系串通作弊,威胁贾、罗称楼下兄弟已经等着了,要么拿钱,要么跟兄弟走。罗某某被迫向在场的朋友魏德华借钱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交给胡某某28900元,贾某某交给胡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吴某某已退还15000元。

2.被害人贾某某的称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与罗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秦某某在**村**号**室赌场赌博,其赢了1万余元,其中7000元系吴某某所输,但欠着未给。当晚,其与罗某某继续在该赌场赌博,晚上参与赌博的还有其他7、8个陌生人,晚上其未赢钱,在其刚坐庄时,在旁观看的胡某某突然指认其赌博作弊,态度很凶,要求其与罗某某赔偿在场所有赌客输的钱,并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围堵,吴某某也站起来帮着胡某某要钱。罗某某被迫向在场的朋友魏德华借钱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交给胡某某28900元,其交给胡某某现金1000元。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与罗某某、贾某某、吴某某、成某某在**村**号**室赌场赌博,吴某某输钱给了贾某某但只出了2000,其余的都欠着。当晚,几人继续在上址赌博,贾某某未赢钱,在贾某某坐庄时,在旁观看的胡某某突然指认贾赌博作弊,态度很凶,要求贾某某与罗某某赔偿在场所有赌客输的钱,并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围堵,吴某某搬了椅子堵在门口,不让人走,并在一旁帮腔。胡某某威胁贾、罗称楼下兄弟已经等着了,要么拿钱,要么跟兄弟走。罗某某被迫向魏德华借钱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交给胡某某29900元。

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村**号**室赌场的老板娘。案发当日下午,其与吴某某、魏某某、罗某某、贾某某一起在该址赌博,其与秦某某输了1万元左右,吴某某输了7、8千,但是有5千左右欠着没给。当晚,其与罗某某、贾某某、吴某某、“洋洋”、“苏姐”、“燕子”在上址继续赌博,晚上贾某某未赢钱,在贾某某坐庄时,在旁观看的胡某某突然指认贾某某赌博作弊,态度很凶,要求贾某某、罗某某赔偿在场所有赌客输的钱,并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围堵,威胁称楼下兄弟已经等着了,要么拿钱,要么跟兄弟走。罗某某被迫向魏某某借钱后,与贾某某一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交给胡某某29900元。

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成某某共同租住在**村**号**室,案发当日下午,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贾某某等人在上址赌博,吴某某输了几千元,贾某某赢了2万余元。当晚,上述人继续赌博,胡某某说贾某某赌博作弊,要让贾某某、罗某某把今天赌场里赌客输的钱都拿出来,不然就让朋友把二人带走,贾、罗二人拼凑了3万元左右给了胡某某。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某蓝色华为手机一部。

7.公安机关截取的罗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5月14日22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胡某某转账共计24900元。

8.抓获经过、公安内网信息,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5月14日下午,其与成某某、秦某某、罗某某、贾某某在**村**号**室赌场赌博,成某某输给贾某某1万元左右,其输了7、8千,但是欠了5000余元没有支付。晚上,其与成某某、贾某某、罗某某及“苏姐”、“洋洋”、“燕子”一起继续在上址赌博。晚上,贾某某没有赢钱,在贾某某坐庄时,在旁观看的胡某某突然指认贾某某赌博作弊,态度很凶,要求贾某某、罗某某赔偿在场所有赌客输的钱共计3万余元,并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围堵,威胁称楼下兄弟已经等着了,要么拿钱,要么跟兄弟走。期间其阻止其他赌客离开,并在旁边帮腔与胡某某一起吓唬罗、贾二人。当晚罗某某被迫向魏某某借钱后与贾某某一同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交给胡某某30000元左右。离开现场后,胡某某分给其15000元。案发后,其已退赔15000元给罗某某。

10.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14日下午,其未参与赌博。当晚其至**村**号**室赌场,旁观成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罗某某、“洋洋”、“苏姐”、“燕子”等人赌博,期间,其以贾某某赌博作弊为由,通过叫人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贾、罗二人索要在场所有赌客自报所输的3万余元,吴某某在一旁帮腔。贾某某、罗某某被迫交出299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

检察官助理蒋晓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7123****。

2.侦查卷宗四册、笔录四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二份。

5.法援律师:何汝玫,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1347250****翟雯婕,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6217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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