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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吉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咀**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2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运输烟叶途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段时被查获,经称量、检测,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P*****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箱内查获的烟叶质量为10418.24公斤,有等级的烟叶96.1%,无使用价值的烟叶3.9%,经价格认证,查获的烟叶价格共计人民币439113元,被告人胡某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烟叶的有效凭证。经查证,该烟叶系被告人吉某某购买,后通过货运部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准备将烟叶从曲靖市**县运输至**市,运输途中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吉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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