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41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飞、支小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建国,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普顿平台运行以来,对外宣称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其在未获得外汇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由,向平台注册会员(收取不低于1000元美金的外汇交易保证金)保证,只要选择该平台外汇交易操盘团队,就可以稳定赚取高额收益。此外,该平台还制定一系列奖励制度、奖励措施,诱骗、激励加入者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通过设立会员“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发展平台会员。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已判刑)先后在乐清市招贤路出租房和双雁大厦6楼出租房内通过授课、面谈等方式发展普顿外汇平台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进行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引诱龚某某、傅某某、朱某乙(均已判刑)、胡某某、黄某某、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林某乙(刑拘在逃)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通过面授、宣传等方式发展普顿外汇平台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进行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引诱他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华仪电商园工作室内,通过授课、面谈等方式发展普顿外汇平台下线会员,并且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进行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引诱他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594人,层级达9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753万元以上;被告人叶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400人,层级达7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380万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985人,层级达6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320万元以上;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35人,层级达8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269万元以上;被告人林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13人,层级达7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356万元以上;被告人薛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534人,层级达6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478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67人,层级达5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364万元以上;被告人姚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19人,层级达6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219万元以上。
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均主动投案,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截图、电话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研判报告、层级分析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等97人的证言、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以“普顿外汇”平台为依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系初犯、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公枢
检察官:朱静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87*******)、叶某某(联系方式139*******)、周某某(联系方式139*******)、黄某某(联系方式139*******、林某甲(联系方式181*******)、薛某某(联系方式139*******)、陈某某(联系方式159*******)、姚某某(联系方式150*******)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
3.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8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6份,《量刑建议书》6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退赃回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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