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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叶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蓬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四川省蓬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黄某乙与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江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江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胡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乙诱骗至新都区斑竹园镇花香果居旅游景区柚香居柚花开农家乐,由江某某将黄某乙同行人员骗离现场,随即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将黄某乙强行掳上川A*****奔驰轿车,叶某某驾驶川A*****奔驰轿车、江某某驾驶川A*****轿车将黄某乙非法拘禁至彭州市葛仙山风景区“野狗洞”索取债务。途中被告人胡某某对黄某乙实施辱骂、殴打行为,黄某甲、陈某某对黄某乙实施看管。在野狗洞叶某某亦对黄某乙实施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江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江某某基于同一故意,共同实施拘禁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目前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229****);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量刑建议书二十五份;

4.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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