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25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5月11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在微信上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通过手机“乐清麻将花”APP以玩“虫草麻将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人民币24915余元。
2020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查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4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2.书证: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1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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