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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卢某某、古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662号

被告人胡健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炳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桂新,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健玲、卢炳新、古桂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0时37分许,被告人胡健玲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湘D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2***挂号重型板自卸半挂车装载59420Kg货物(核定载质量:32000Kg)沿广州市增城区广园快速路西行路中数起第三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广园快速路北侧39公里715米处,被告人胡健玲驾车碰撞同车道在前因交通拥堵缓慢行驶的由汪某永驾驶的粤BA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T***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后推行车辆依次碰撞同车道在前的由陈某驰驾驶粤SN4***号轻型厢式货车、韦某驾驶粤SZB***号小型轿车(搭载窦某清、韦某超、苏某英、韦某蓉、韦某烨)、彭某锋驾驶的粤BD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S***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韦某、窦某清、韦某超、韦某蓉、韦某烨死亡(经鉴定,韦某、窦某清、韦某超符合钝性力压迫头面颈部、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韦某烨符合钝性力压迫头面颈部、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并颅脑损伤死亡;韦某蓉符合钝性力压迫头面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并颅脑损伤死亡),苏某英受伤(经鉴定,苏某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胡健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卢炳新、古桂新作为湘D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2***挂号重型板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的机动车并长期超载运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胡健玲、卢炳新、古桂新先后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过磅单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汪某永、陈某驰、彭某锋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英的陈述;

5.被告人胡健玲、卢炳新、古桂新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照片及辨认;

8.案发现场视频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健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炳新、古桂新无视国家法律,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的构造,致使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健玲、卢炳新、古桂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19年1016日

附:

    1.被告人胡健玲、卢炳新、古桂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2台、过磅单7张、驾驶证1本,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4.视频光盘十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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