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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栋**房,案发前租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合伙贩卖毒品,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从上线处购进毒品和收取毒品。之后,两人各自招揽吸毒人员前来购买毒品,所得钱款由被告人胡某某统一管理。所得钱款中除部分用于购买毒品外,其他部分则全部用于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共同的日常开销。另外,被告人胡某某还专门租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王公塘社区物业服务中心1单元402房(雨(租)字52006814)作为毒品藏匿地点。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紫薇华天酒店楼下,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0.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时代1栋1单元楼下,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2小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已行政处罚)。

4.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时代1栋1单元楼下,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0.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某(已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克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账号存取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毒资35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从李某某告知的藏毒地点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路边一垃圾桶花坛里内取走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23日下午,民警先后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社区服务中心1单元402房住处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60.99克)、红色药丸151粒(净重14.00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微量(1%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疑似毒品称量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石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搜查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合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6.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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