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沙**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系“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的成员。自2010年起经刘某甲(已判刑)介绍先后在南昌县加人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形成层级,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又称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晋升为老总级别必须具备购买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发展的两条线须达到经理线两个条件。该传销组织采用层级管理的模式,即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由同一个上线发展的下线组成一个家庭,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为基本单位组成小组,由小组管理层来进行管理,小组管理成员均为经理,设有大总管、自律、能力、申购、自配、经晨六个管理职位,小组之上由高级业务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该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二人在分别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产品,获得加人资格及相应级别身份后,参与该传销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所属家庭成员的纪律、生活、申购等事务,并积极发展下线,至2011年6月、2012年7月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在组织中起领导作用。二人伞下人员均达多个层级,胡某某发展下线人员超过80人,刘某某发展下线人员超过4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归案经过、传销组织人员结构图、报案自诉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王某甲、许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胡某甲、张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以做工程、生意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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