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9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修水县**局**人员(中级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修水县****站**员(驻**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3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至同年7月10日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凑钱合伙做庄,提供赌球网站盘口(即赌球网站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分别接受周某甲赌球赌资847665元、接受黄某某赌球赌资711740.56元、接受陶某某赌球赌资9016元、接受王某甲赌球赌资115906.5元、接受龚某某赌球赌资100000元、接受钟某某赌球赌资94086元,接受周某乙赌球赌资50000无、接受周某丙赌球赌资15139.5元、接受肖某某赌球赌资5005元、接受王某乙赌球赌资86元,共计接受他人赌球赌资1948644.56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等考虑接受的投注金额太大,担心赔付不起,遂向周某丙(上线,已判刑)投注了1266654元赌球赌资(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投注544270元,被告人樊某某投注722384元),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在此次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合伙做庄共计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赌球网站的管理终端图片及相关赌球微信转账截屏图片、银行转账记录、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刑初559号等;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周某丙的供述;4.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及证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冷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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