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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顾县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平鲁区**村西南建好厂房后租给被告人胡某某生产染料,2020年正月胡某某开始组织人员在该厂生产,由高某某(身份不明现在逃)、徐某某(身份不明现在逃)负责招聘工人并直接管理工人生产染料,产生的废水通过明渠和暗管排到渗坑,2020年3月11日,该厂非法排放污水被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查获。

2020年3月16曰经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平鲁区**村西南无名化工厂渗坑超标排放有毒水污染物认定的函朔环函【202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8号)的规定,以及山西省朔州市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平鲁**村西南无名化工厂废水监测报告(朔环监督字2020第1号),该厂排水管排放废水中有毒物质砷3.5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充许排放浓度6.12倍;排水渗坑中有毒物质镉0.56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088979-1996)最高充许排放浓度4.6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超标排放砷、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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