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胡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0时58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广场地下皇亭酒吧内,因语言纠纷,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牟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住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一份1页、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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