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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0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诈骗,于2012年3月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诈骗于2012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8年1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庄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阴市**街道**村**村鱼塘、**村**村鱼塘、**街道**村**生态园、**街道**村**村戈某某(另案处理)生态园、澄江街道贯庄村查家宕查某某(另案处理)养牛场、**街道**村**村养殖场等地开设赌场20余场,组织赌客以“牛牛”、“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局组织者,负责召集赌客、寻找赌博场所并在赌场中抽头,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参与开设赌场10余场,该10余场赌局共计抽头人民币30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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