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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捕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捕前住惠阳区****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吸毒人员江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7年3月5日,3月17日及4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30元、200元、200元给刘某某,向其购买了3粒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号门口进行交易;4月26日两人再次在该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刘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0.6克。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用现金向胡某某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日杂店门口进行交易。2017年4月26日晚上两人在该地点再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胡某某上搜出疑似毒品1.7克。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案发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胡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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