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坊**坊**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坊**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坊**坊**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坊**坊**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池某某、邢某甲、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农历八月十四日)晚,被告人胡某某、池某某一起闲聊时,因感觉无钱用,被告人胡某某便提议去本镇**故居古井旁工地上偷运木材变卖换钱,被告人池某某表示同意。随即两人驾车到现场进行了踩点观察,因木材太多为便于搬运,两人又电话邀集了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参与盗窃。四人汇合商议后,由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一起来到该工地上,首先每人搬一根杉树到山坡另一边地坪中,用手动木锯将杉木锯为2米长一截,然后分别装上被告人邢某甲(湘******)、池某某(湘******)的两辆面包车,一起运往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张某某处销赃。经被告人胡某某联系张某某后,由张某某按每立方92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通过微信转账共获取3018元销赃款,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分得668元、被告人邢某甲和池某某各分得850元、被告人邢某乙分得650元。后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被盗木材(杉原木)共75根(截)价值人民币3032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邢某甲、邢某乙、池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认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记数单、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单、微信记录照片、监控视频照片、数目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赔偿款收条、谅解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被害人李某某陈述;③证人欧某某、张某某、况伟证言;④辨认笔录;⑤价格认定结论书;⑥被告人胡某某、邢某甲、邢某乙、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池某某、邢某甲、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均在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池某某、邢某甲、邢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2月21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池某某、邢某甲、邢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胡1587311****、谷1387489****、仁1354967****、池17871985930);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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