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建筑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自2010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胡某某、冯某甲等人所在传销组织团伙从2012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三十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包括:第一,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额需缴纳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二,该传销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至2份是业务员级别,3至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至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至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本案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团队,参与召集新晋升老总级别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其进行“复制”培训并向集中下线人员宣布,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完成推份额任务后成为管账老总、接账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本体系的经理室,指定负责管理申购、培训、能力、学习、安全的“大经理”及助理,通过经理室各成员管理本体系内的伞下人员,开通或者要求负责申购的经理室成员开通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发放提成的公共账号,而此账号的银行卡、U盾及密码由部分老总掌控,管账老总核查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计算和通过网上银行发放体系内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第三,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返利提成即所谓工资,其中根据该组织奖金分配制度,老总级别人员的非法收入包括提成和“税金”(即部分申购款,该组织对外谎称向国家交税,但实质由管账老总级别人员支配,通常是用作经理室开销后剩余的款项由老总级别人员瓜分);其中老总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3300元中获得500元的提成。因此,在提成和“税金”分开发放的体系,从银行交易流水中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

本案传销组织利用部分参加者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提成的公共账号,由黄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冯某甲等管账老总人员掌握这些账号的U盾及密码。黄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老总级别人员经核查经理室上报的申购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图表,根据该组织体系提成发放规则计算后,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提成。本案传销组织的黄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人掌握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用于收取申购款、发放所谓工资、提成。该体系传销人员加入传销活动开办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返利提成。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1年6月由黄某甲邀约发展在南宁市交钱申购21份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黄某甲的直接下线,之后胡某某发展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至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成员。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2012年7月胡某某晋升为老总,胡某某用其名下62******02等多张银行卡收取下线新人申购款达80余万元,胡某某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在传销活动中,胡某某作为大经理为黄某乙、黄某甲收取伞下新人申购款,负责该组织黄某乙、黄某甲伞下人员管理、联络协调等工作,且起到关键作用。

被告人冯某甲于2011年9月由胡某某邀约发展在南宁市交钱申购21份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胡某某的直接下线,之后冯某甲发展了冯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至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成员。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2012年3月冯某甲晋升为老总,冯某甲用其名下62******48等多张银行卡收取下线新人申购款达50余万元,冯某甲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在传销活动中,冯某甲作为大经理为黄某乙、黄某甲、胡某某收取伞下新人申购款,负责该组织黄某乙、黄某甲、胡某某伞下人员管理、联络协调等工作,且起到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下线人员参加行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