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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冯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9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3月8日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7********,土家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艘橡皮艇搭载被告人冯某某、向某某从湖北省巴东县太矶头神龙渔庄出发,沿长江干流往重庆市巫山县方向行驶。同日9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接到巫山县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报警称渔民举报有人在长江巫山横石溪水域实施电捕鱼,请求出警协助处置。随后,该所民警周某甲、周某乙立即乘坐“长江巡警0315”巡逻艇赶往横石溪水域。到达现场后,经渔民指认,民警要求正在该水域行驶的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停船接受检查。然而,胡某某拒不听从指令,驾驶橡皮艇逃离。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驾船追逐,并两次试图靠近和控制被告人所驾驶的橡皮艇。其间,胡某某教唆冯某某、向某某通过暴力手段阻止执法船靠近,向某某用鱼舀将执法船推开,冯某某持船桨殴打执法民警未果,又将船上的绳子丢向执法船行进的水面,后持打火机以点燃油桶威胁民警不要靠近。随后,三名被告人驾驶橡皮艇逃往巴东。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同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2020 年4月29 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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