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间,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馨园5号楼101号经营的棋牌室内提供8台自动麻将机和麻将,供他人以“红中麻将”、“辣子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打“红中麻将”的,需要参赌人员事先在胡某某、俞某某处购买麻将充值卡,每局胡牌后赢家要先在麻将机上刷卡才能继续下一局,胡某某、俞某某通过刷充值卡启动麻将机的方式向打“红中麻将”的人抽头渔利,打“辣子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每桌需要向胡某某、俞某某交付40元“台费”,二被告人以此渔利。2019年4月23日,民警检查发现在场参赌人员达32人。截至案发,在胡某某、俞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购买麻将充值卡的金额达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充值机一台;
2. 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何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国云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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