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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伙同易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30000元,以30%的月利息向被害人范某某高利放贷。2017年3月23日,因被害人范某某逾期未还,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先后到达被害人范某某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的住处,与易某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范某某逼债。期间,易某某在被害人范某某宿舍拉横幅并拍照。当晚,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滞留在被害人范某某住处过夜,直至次日离开。

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21日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照片、诉讼卷宗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伙同他人为威逼他人偿还高利贷债务,未经他人允许强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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