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嘉鱼县**镇**村**组**号。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区**街**号,现住嘉鱼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至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嘉鱼县多个香烟销售点购买黄鹤楼、红金龙等品牌香烟,转卖至本县**镇**商行、**副食以及**服务社、**超市等店铺,销售金额共计97000余元。2019年9月11日,嘉鱼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从赤壁坐车到达本县鱼岳镇烟墩路的胡某某、何某某进行现场检查,扣押其随身携带的黄鹤楼(软蓝)香烟75条,价值1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基本户籍信息、嘉鱼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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