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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任某某污染环境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8*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以徐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徐州**有限公司签订钛石膏处置协议。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在明知钛石膏系工业固废,严禁随意填埋或抛弃的情况下,通过货车运送的方式,向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白山坑倾倒钛石膏约八千吨,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6月,铜山区利国镇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组织人员对白山坑进行清理,处置费用共计1409282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有限公司同徐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协议及出货清单、蓝海车队财务凭证、发票、结算铜山区利国白山固废清理费用财务凭证、铜山区环保局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薛峰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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