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盐山县**村丰某某家院子里从事酸洗白钢管件,酸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置直接外排到院子外面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丰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干酸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酸洗场地。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酸洗池坑的土样重金属严重超标,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险特性为T/C(毒性,Toxicity/腐蚀性,Corrosivity)。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货物清单、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付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胡某某、丰某某的供述;
5天津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丰某某在明知胡某某从事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丰某某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文革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丰某某现均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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