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胡某有,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3014,汉族,初中文化,曲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曲靖市*******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6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郝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六,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4514,汉族,初中文化,曲靖市********村委会综治办成员,曲靖市******综合执法队队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6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3013,汉族,初中文化,曲靖市******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6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晏小兵,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有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以被告人赵某六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胡某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4日、2018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有多次纠集被告人赵某六、胡某祥等人在曲靖市******区域内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9月2日13时许,吴某学到曲靖市*****村委会**烟点卖烤烟时因烤烟定级与验级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便殴打吴某学,致吴某学轻微伤的后果。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某有与吴某学达成赔偿28000元的协议并支付。
2015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有驾车经过曲靖市******村委会***施工工地,以施工方堆放沙石阻碍其通行为由,遂用铁铲等殴打施某保、王某,后被告人胡某有又邀约被告人赵某六、胡某祥等人,被告人赵某六、胡某祥到场后便肆意追撵、殴打施某保、王某,并致施某保、王某受轻微伤的后果。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有驾车经过曲靖市*****中交集团修建的施工便道时,以中交集团驾驶员李某志不让其车辆为由殴打李某志,后被告人胡某有又邀约被告人胡某祥、赵某六等人到现场并随意殴打中交集团驾驶员李某志、梁某强和前来处理纠纷的中交集团一分部书记冯某云。
2009年8月8日,王某富等人在曲靖市*****烟点卖菊花时与花点收购人员发生纠纷,后收购人员告知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到场后便用铁铲等殴打王某九、王某富、王某刚,并致王某富轻微伤的后果。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有驾车经过曲靖市******中交集团修建的施工便道时,以中交集团驾驶员不让其车辆为由殴打李某志等。后被告人胡某有为阻止中交集团施工,遂安排被告人赵某六、胡某祥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围堵施工道路两小时、用石头砸施工车辆,阻碍****正常施工。
2016年5月,被告人胡某有以中交集团施工的挖机压着曲靖市********的水泥路为由,安排********村委会综治办等人员围堵挖机、道路一天阻止施工,并要求赔偿后才能施工,后中交集团赔偿了*****村委会20000元。
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有以中交集团的车把曲靖市********村委会村里的水泥路压坏为由,安排被告人赵某六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围堵施工道路2天,并要求赔偿才能施工,后中交集团赔偿了********村委会20万元。该笔钱后来用于修补水泥路。
2017年12月9日,中交集团施工的********公路工程完工欲撤走机械设备,并准备把项目部的房屋移交村委会,被告人胡某有以部分房屋损坏需恢复原状为由,遂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扣押中交集团的吊车、卡车45天,并要求中交集团赔偿********村委会损失3万元方可撤走。后3万元未支付。
非法经营事实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胡某有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召开菱角乡********村委会三委会会议私自决定在********村委会烟点收购农户的烤烟,并安排胡某祥等人负责收购工作,于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以1606724.4元收购烟叶52605公斤,后以1729710.6元销售至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摆河烟点和黄某昌等人处,获利122986.2元。
敲诈勒索事实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有驾驶云DQE198号车经过曲靖市********村委会干冲拐弯处时车辆滑到路边沟里,遂以中交集团施工掉红泥巴在路上导致其车辆滑到沟里为由,组织********村委会工作人员堵路并从中交集团二分部索要修车费4000元。
故意伤害事实
2013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六等人发现在曲靖市********村委会南村收购烤烟的桂腾敏等,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等人遂殴打桂某敏并把桂腾敏等二人收购烤烟的车辆扣押至********烟点。后桂腾敏、李金贵到********烟点要车并与胡某有等人发生揪扯,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等李某贵李金贵,并致李某贵轻伤、桂腾敏轻微伤的后果。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有与桂腾敏、李金贵达成赔偿53000元的协议并支付。2018年8月2李某贵李某贵、桂腾敏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胡某祥。
职务侵占事实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有召开********村委会三委会议,决定以烤烟生产扶持款、万寿菊生产经费的名义从村委会集体资金中支付被告人胡某有等2017年9月2日13时许殴打吴某学受轻微伤的赔偿款28000元。
2015年,被告人胡某有召开********村委会三委会议,决定以2013年烟叶收购维护工作费用的名义从村委会集体资金中支付被告人胡某有等2013年8月26日15时李某贵李某贵、桂腾敏并致二人轻伤、轻微伤的赔偿款53000元并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赵某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的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赵某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利用担任菱角乡********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有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六、胡某祥系从犯。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8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有、赵某六、胡某祥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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