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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新运输毒品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胡某新,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住黄埔区******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斌,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新、王某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新通过被告人王某斌介绍认识同案人陈某明(另案处理)。2017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胡某新串招被告人王某斌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AY****的丰田牌小轿车从广州市出发至惠来县**镇找陈某明交易毒品。之后,胡某新将内装有毒品的1个红色袋子放在粤AY****的丰田牌小轿车副驾驶座的脚踏板下,由王某斌驾驶车辆载胡某新返程。至8月14日凌晨3时许,途径惠来县**高速入口时被惠来县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在粤AY****的丰田牌小轿车的副驾驶座脚踏板查获1个红色袋子,装有黑色薄膜袋内用封口袋的白色晶体1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白色晶体重562克,检出甲基本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新、王某斌违反国家毒品管制,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的物品一并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帆帆

2018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新、王某斌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案卷材料中《惠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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