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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x,女性,1973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x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罗平县检察院2020年2月19日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胡x在欠下债务、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仍然以厂家和其签订好购买油菜籽合同为由,与做油菜籽生意的徐xx、赵xx谈好货到付款的方式,先后于2019年8月28日、8 月31日、9月1日、9月3日、10月27日、11月1日,以4760元、5080元、5160元、5040元每吨的价格骗取徐xx、赵xx将油菜籽32.99吨、33.01吨、32.94吨、32.65吨、130.26吨、70.24吨从贵州省遵义市、内蒙古发至罗平,后被其以低价将油菜籽销售给他人,并以厂家未结账没钱、油菜籽质量不好为由,只支付给徐xx、赵xx货款人民币16万元,后停用原与徐xx、赵xx联系用的手机号码,下落不明,拒不支付徐xx、赵xx的油菜籽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152.4069万元。

2、2019年10月5日, 被告人胡x在欠下债务、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仍然以厂家和其签订好购买油菜籽合同为由,与做油菜籽生意的邹xx谈好货到付款的方式,先后于2019年10月5日、10月27日,以5000元、5100元每吨的价格骗取邹xx将油菜籽141.16吨、60.1吨从内蒙古、沈阳发至罗平,后被其以低价将油菜籽销售给他人,并以厂家未结账没钱、油菜籽质量不好为由,只支付给邹xx货款人民币20万元,后停用原与邹xx联系的手机号码,下落不明,拒不支付邹xx的油菜籽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81.23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厂家和其签订好购买油菜籽合同的事实,骗取徐xx、赵xx、邹xx与其达成供应油菜籽的协议,在收受油菜籽并销售后,下落不明,拒不支付油菜籽款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胡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x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两册、补充侦查卷两册、电子数据光碟两碟、同步录音录像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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