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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村工业区**路方向行驶至迈广汽修中学对开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6mg/l00ml。

被告人胡某某已向被害人廖某某赔偿人民币四千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9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4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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