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利用自己经营的“**”文印社,为被告人孙**(已判决)私刻伪造“长葛市**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孙**利用该印章在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河南许昌西部接武周——姚孟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部签订《协议书》上用印。随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给孙**人民币23万元整,孙**将该笔款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非法制作虚假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附:
1.被告人胡**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