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本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沿河大道装卸运输公司门前路段,出门向左转弯过程中将行人雷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雷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骨盆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诊断证明等、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保险单据、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闵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25****;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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