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郭某甲、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初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邀约被告人胡某等人,以向唐某某索要债务为由,驾车到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唐某某强行带到**镇**宾馆**楼**房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对唐某某进行看守,非法限制被害人唐某某人身自由2天3夜5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郭某甲、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郭某某、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均系从犯;此外,被告人郭某甲、何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郭某甲、何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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