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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罗某、郭某某诈骗)(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12 月31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族*族**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罗*、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年初,**商人卢**来到********组的****公司采矿区投资采石生意,明确自己老乡潘**为该采石项目的负责人。潘**委托胡*****组寻找可供采石的山坡。胡*接受委托后,于20*****日同****组村民签订了年租金为5万元山坡租赁协议并支付一年的租金5万元。之后胡*为满足私欲,伙同罗*、郭**又伪造一份年租金为40万的山坡租赁协议:由郭**代表**组村民方签上了郭**、郭**的名字,胡*、罗*代表承租方各自签了自己的名字,并由郭**代表村民写了一个收到三年共120万元租金收条。假协议和收条出示给卢**后,卢信以为真分三次转给胡*70万元。后因采石厂越界开采被******局叫停,卢**询问**组群众后发现胡*为其租赁的山坡实际年租金为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胡*、罗*、郭**的户籍证明;(2)三名被告人的到案证明;(3)三名被告人的前科查询;(4)胡*、罗*、郭**三人签订的年租金为5万元和40万元的协议各一份;(5)郭**书写的收到120万元租金的收到条一份;(6)卢**分三次打款给胡*共7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三份;(7)彭**代表卢**出具给郭**的谅解书一份、收到郭**退赔40万元收条一张;(8)彭**代表卢**出具给罗*的谅解书一份、收到罗*退赔20万元收条一张;2.证人证言:证人潘**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罗*、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罗*、郭**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文颇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现的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被告人罗*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郭**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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