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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叶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职高文化,原江苏**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分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分公司)讲师、销售,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厚玲,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雨花分公司财务、行政和销售,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北路**号**名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新寓**幢**室)。被告人储厚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福建,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原**雨花分公司仓库管理员和销售,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臧福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小林,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雨花分公司销售、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坊**栋**单元**室。被告人袁小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衡秀云,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雨花分公司销售、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山**东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南岗**号)。被告人衡秀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学林,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雨花分公司销售,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坊**栋**单元**室。被告人吴学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原**雨花分公司销售人员、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雨花分公司销售,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溪**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储厚玲、衡秀云、吴学林、袁小林、臧福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储厚玲、臧福建、袁小林、衡秀云、吴学林、叶某某、张某甲以江苏**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分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分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售药王茶等产品之名,通过口口相传、组建微信群、发放宣传单、组织产品投资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者高额返利,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委托西安**软件科技公司制作了会员投资平台,向每个普通投资人和报单中心发放账户,通过该平台报单和发放奖励,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储厚玲、衡秀云、吴学林、袁小林、臧福建、张某甲均为报单中心。经审计,八名被告人实际三层吸储金额合计人民币19692.5万元,拿到分红合计人民币397.7606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合计9122笔,投资人数合计3120人。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5月加入公司,为**雨花分公司讲师,负责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召开推介大会并讲课宣传本案投资项目等工作,并成立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1837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37.5818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837,投资人数348人。

被告人储厚玲于2016年3月加入公司,为**雨花分公司行政、财务负责人,并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一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654.5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10.6516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292笔,投资人数109人。

被告人臧福建于2016年5月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2016年10月开始负责仓储、发货,发放药王茶等产品,后成立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一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728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10.7710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165笔,投资人数65人。

被告人衡秀云于2016年下半年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4518万元,拿到分红81.1606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2386笔,投资人数678人。

被告人吴学林于2016年上半年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3604.5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129.9068万元,个人名下投资数1470笔,投资人数491人。

被告人袁小林于2016年上半年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达人民币4802.万元,拿到分红共86.7226 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2093笔,投资人数659人。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6年3月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 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3422.5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38.4992万元,名下订单数1765笔,投资人数614人,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加入**南京雨花分公司,对外宣传、接待投资者,成立了报单中心,吸引投资人到公司投资。经审计,其名下有两个报单中心账户,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实际三层吸储金额人民币126万元,拿到分红人民币2.4670万元,个人名下订单数114笔,投资人数59人。

2017年7月,为接收**雨花分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另案处理)发放的其公司的团队业绩奖,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衡秀云、袁小林和张某丙(另案处理)五人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对公账户接收该笔团队业绩奖人民币145.69555万元,后以服务费的形式转账至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衡秀云、袁小林和张某丙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胡某某、叶某某、衡秀云、袁小林分别收到人民币57.3610万元、27.14625万元、28.6101万元和32.5782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储厚玲、衡秀云、吴学林、袁小林、臧福建、张某甲均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储厚玲、衡秀云、吴学林、袁小林、臧福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储厚玲、衡秀云、吴学林、袁小林、臧福建、张某甲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嘉嘉

2018年8月30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吴学林、臧福建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储厚玲、衡秀云、袁小林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7册,审计报告1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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