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胡某参与网络赌博过程中,为筹措赌资,通过微信社交软件,虚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购买口罩钱款人民币6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帮助被害人李某甲成功购买过口罩。2月14日,李某甲再次通过微信向胡某求购口罩,胡某为筹措赌资遂予以承诺,并于2月14日至2月20日多次骗取李某甲在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馨园家中转账合计人民币4880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李某甲并切断联系。
2.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为筹措赌资,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胡某某询问是否需要购买口罩,并于2月16日骗取胡某某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合计人民币476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胡某某并切断联系。
3.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荐向被告人胡某求购口罩,胡某为筹措赌资遂予以承诺,并于2月16日、2月20日骗取王某甲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合计人民币205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王某甲并切断联系。
4.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荐向被告人胡某求购口罩,胡某为筹措赌资遂予以承诺,并于2月20日骗取雷某某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雷某某并切断联系。
5.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胡某求购口罩,胡某为筹措赌资遂予以承诺,并于2月20日至2月25日骗取宋某某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合计人民币168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宋某某并切断联系。
6.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为筹措赌资,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乙询问是否需要购买口罩,并于2月23日骗取王某乙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人民币38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王某乙并切断联系。
7.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为筹措赌资,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乙询问是否需要购买口罩,并于2月24日骗取李某乙转账的购买口罩钱款合计人民币3800元,后编造理由搪塞李某乙并切断联系。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050元、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元、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多次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诈骗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未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诗扬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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