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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抢劫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梓潼宫防洪堤(廊桥左岸外侧)处,见谭某某手持手机从此处路过,遂持尖锐金属片上前对谭某某实施威胁,劫得谭某某“华为”nova 6SE手机一部。抢劫过程中致谭某某右手手臂及手掌受伤,后逃匿。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手机价格为152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胡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飞爱赢”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胡某赔偿谭某某被劫手机经济损失款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持械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证据2页;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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