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安徽省东至县、黄山市屯溪区、祁门县的多家沿街店面盗窃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安徽省东至县东华东超市,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硬中华香烟8条、软中华香烟3条、散烟20余包及现金2000余元。根据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表》,胡某某在东华东超市盗窃的香烟价值5700余元。
2.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分别来到屯溪区阳湖镇徽州大道沿街的小鲍龙虾店、老成都滋味纸包鱼店、绩溪乡味馆、有家大排档饭店,将四户店铺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小鲍龙虾店盗得几十元现金,在老成都滋味纸包鱼店、绩溪乡味馆、有家大排档饭店未盗得财物。
3.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分别来到屯溪区阳湖镇新安大道沿街的胖东家饭店、欢乐家烟酒店,将两户店铺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胖东家饭店盗得黄鹤楼香烟7包;在欢乐家烟酒店盗得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4条、玉溪香烟7条、金皖香烟1条、云烟1条和二三十包散烟。根据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表》,胡某某在胖东家饭店、欢乐家烟酒店盗窃的香烟价值4920余元。
4.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屯溪区阳湖镇八一大道沿街的韩家私厨店,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利群香烟7包。根据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表》,胡某某在韩家私厨店盗窃的香烟价值154元。
5.2020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祁门县财富广场壹格文化店,将店门把手踢断,因无法打开店门上其他锁具,盗窃未果。
6.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分别来到祁门县滨河路沿街的水芙蓉养生会所、小签门串串火锅店、食为天饭店、牛一手火锅店,将店铺门锁撬开后或从门缝隙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水芙蓉养生会所和牛一手火锅店未盗得财物;在小签门串串火锅店盗得现金150元;在食为天饭店盗得VIVO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经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861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的黑色VIVO手机及现金13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筋钳、螺丝刀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十三张;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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